合肥一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(试行)

发布日期:2015-06-19 00:00作者:合肥一中来源:合肥一中阅读:字体【  

合 肥 一 中 学 生 违纪 处 罚 条 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试 行)

一章:总则

第一条:为了加强学校管理,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,严肃学校纪律,使学生自觉遵守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,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,增强法制观念,努力培养品德高尚、胸襟宽广、身心健康、知识渊博、明理守法的高素质人才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:对违纪学生的处分,必须慎重且严格,坚持以教育为主,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。

第三条:对扰乱社会秩序、妨害公共安全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破坏公共财产等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第二章:处分的种类、程序、权限

第四条: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、情节及造成的后果,属偶犯还是屡犯,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和认识,学校将给予下列五种处分:

1)通报批评(学生所犯错误无主观恶意动机,情节较轻,影响较小)

2)警告,学期综合素质评价“公民道德素养”等级定为不合格;

3)记过,学期综合素质评价“公民道德素养”等级定为不合格;

4)留校察看,学期综合素质评价“公民道德素养”等级定为不合格;

5)劝其退学,学期综合素质评价“公民道德素养”等级定为不合格;

第五条:学生违纪须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,学校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在调查研究,深入了解的基础上,将学生的检查、旁证材料等汇总至年级部和学生处。经校德育工作领导组研究确定处分决定后,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,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。处分决定向全校公布。

第六条:学生处分决定须经学校德育工作领导组讨论,以超过参会人员半数同意通过。

第七条:学生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、物质损失的,除给予纪律处分外,必须承担赔偿责任。

第八条: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从轻或免予处分:

(1)情节轻微,不是主要责任人;

(2)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;

(3)检举揭发有功者;

(4)损坏公物,及时主动赔偿损失者。

第九条: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将给予记过以上处罚:

(1)违纪事件产生影响恶劣、后果严重者;

(2)认错态度不好者;

(3)对检举人、证人打击报复者;

(4)嫁祸于他人者;

(5)手段恶劣,情节严重者;

(6)胁迫、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者;

(7)屡教不改者(包括受处分后,又犯其它方面错误)

第十条: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警告处分,学期综合素质评价“公民道德素养”等级定为不合格,并建议父母或监护人将学生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2天,写好保证书,返校时由家长送回。

(1)无礼顶撞,不尊敬任课教师、生活辅导教师或学校其他教职工者;

(2)违反“静校”管理规定,不听教育劝阻,给校园安静环境带来不利影响者;

(3)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,作业无故迟交或不交经多次教育不改者;

(4)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内者(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)

(5)涂抹、弄脏、撕毁标语,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;

(6)不遵守学校集会纪律,扰乱学校公共秩序,不听劝阻者;

(7)破坏学校公共财物、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,后果尚不严重者;

 (8)在校图书馆、阅览室损坏图书或偷书者;在微机室浏览不健康网页或玩游戏者;

(9)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,侮辱、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;

(10)在校园内打牌、下棋、听音乐、高声唱歌、谈笑影响他人学习、休息,经教育劝阻不改者;在教学楼和宿舍楼内打球、踢球,造成不良影响着;

(12)未经允许,擅自带外人进入学生公寓者;

 (13)在餐厅、浴室等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加塞、拥挤、起哄、制造混乱者;

(14)抽烟、饮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;

(15)经常性的不整理内务,私接电源,不按规定开空调,使用手机和应急灯者;

(16)不按时就寝,串寝、串楼、在休息时间高谈阔论者;

   (17)在校期间进入营业性网吧、游戏厅、酒吧、歌舞厅者;

(18)个人衣着不文明,男生留长发,女生穿高跟鞋、戴首饰者;

(19)进出校园不出示证件,与保安发生冲突者;

(20)双休日留校未遵守生活部规定,私自出入校园,给安全管理带来隐患者;

第十一条: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记过处分,学期综合素质评价“公民道德素养”等级定为不合格,并建议父母或监护人将学生领回协助学校教育35天,并写好保证书,返校时由家长送回。在生活区,严重违反寝室管理规定(如串寝、串楼、大声喧哗、使用违纪物品、不整理内务、不按时就寝以及不服从生活老师教育管理等),给生活区安全和谐环境带来严重影响,屡教不改者,除纪律处分外,可以取消住宿资格。

(1)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上者;

(2)严重破坏课堂纪律,干扰教学者;

(3)严重影响生活区和谐秩序,屡教不改,影响恶劣者;

(4)在校内有偷窃行为者;

(5)寻衅滋事、打架斗殴、参与打群架者;

(6)不服从教育管理,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,造成不良影响者;

(7)在寝室内使用学校明令禁止的大功率电器或其它违纪物品,给校园安全带来严重隐患者;

(8)在校园内偷看不健康书籍或影像视频者;

(9)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;

(10)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;

(11)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;

(12)破坏学校花草树木、教学设施后果严重者;

(13)在学校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;

(14)在校园内谈情说爱,动作行为不符合学生身份,有损学校形象者;

(15)攀爬围墙栅栏,触犯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;

(16)在寝室内私藏或随身携带管制器械(如匕首、三棱刀、弹簧刀、双截棍、九节鞭等)被发现没收者;

(17)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,态度恶劣者;

(18)已受到警告处分但再犯的;

第十二条: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学期综合素质评价“公民道德素养”等级定为不合格,并建议父母或监护人将学生领回协助学校教育68天,并写好保证书,返校时由家长送回。

 (1)在校内外屡次偷盗,或偷盗情节严重,手段恶劣者;

(2)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;

(3)纠集校外人员到校滋事,打架斗殴者;

(4)在校期间无故离校出走者;

(5)聚众闹事,情形恶劣,打架斗殴,致人伤势严重者;

(6)有其它记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者。

第十三条: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劝其退学处分,学期综合素质评价“公民道德素养”等级定为不合格。

(1)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,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;

(2)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、游戏厅、酒吧、歌舞厅屡教不改者;

(3)破坏学校安全设施,造成后果特别严重者;

(4)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、殴打他人,造成恶劣影响者;

(5)违反国家法律并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;

(6)留校察看期间,又有违纪者;

第三章:附则

第十四条:警告、记过处分在一学期后,留校察看在一学年后,根据学生表现可考虑是否予以撤销处分。受处分的学生(不包括自动退学)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,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,经本人申请,班主任、年级部主任签署意见,报